作者
朱佳峰,目前就职于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
什么是自然权利?
A. 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道德(moral)权利(而非实定权利或制度化权利)
2. 它是一种个人(individual)权利 (而非团体权利)
3. 它是一种在不可剥夺(imprescriptible)的意义上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一些人 然享有对另一些人的道德权威,前者能剥夺后者的权利)
4. 它是一种普遍(universal)权利(而非依赖于特定传统或习俗的权利)
综上:自然权利是一种普遍的、先于政治社会的、为每个人所平等拥有的道德权利
B. 权利内容
大致而言,按照洛克式政治哲学的传统,自然权利包含三部分:
1. 固有权利(innate rights),包括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或比所有权弱一点的身体权利(bodily rights),以及获取财产所有权的权利(power-right to acquire property);
2. 获得性权利(acquired rights),如通过对原属“公共地”的自然资源进行“原初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而实际获得的财产所哟权(property rights);
3. 在a和b遭到侵犯时诉诸强力的权利,即执行权(executive rights)。
C. 进一步释疑:不可剥夺的,不可让渡的(不可放弃的),不可侵犯的,不可丧失的,
1. 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经常被误以为等同于不可让渡(alienable)的自然权利,但这两者是很不同的。有很多自然权利我们是可以自愿让渡给别人的,比如我自愿受雇于他人或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但我能让渡自己完全的自由和生命权给别人么?不可让渡权利的要害正在于限制自己对自身的权威,比如限制你自愿成为别人的奴隶或任由他人杀剐。在这个意义上,不可让渡和不可放弃(unwaivable)的自然权利可被认为是等同的,两者都指向个人没有办法不要(无论是放弃还是转让)那些对自己最重要的权利。而不可剥夺权利的要害在于限制他人对你自己的权威,它强调任何个体都无法单方面改变或剥夺你的自然权利。因此,比如生命权是既不可剥夺的,也是不可让渡的,而财产权是不可剥夺,但是可让渡的。
2. 说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是不可丧失的(unforfeitable)。比如按照洛克的看法,一个人在违背自然法的情况下,应根据情形轻重而丧失(forfeit)相应的权利,故一个杀人犯可能丧失自己的生命权。
3. 权利的让渡(alienate)或放弃(waive)都是权利所有人自愿的选择,而权利的丧失(forfeit)则是权利所有人因违背自然而遭到的惩罚,是不自愿的。
4. 至少有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inviolable),不可侵犯旨在提供对潜在权利干涉者或侵犯者的强约束。这里我所谓的强约束,是用来区别于另一种保护权利的弱约束。这种弱约束仅仅排除他人在不施赔偿的条件下侵犯你权利的情形;也就是说,它允许别人本着赔偿的打算,先侵犯你权利,再进行赔偿。俗话说的“先上车后买票”。显然,这种对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弱的。而不可侵犯性指向了强约束,或对权利的强保护,它无条件禁止他人对你某些权利的干涉或侵犯,哪怕他有侵犯后赔偿或弥补的打算。
打个岔,诺齐克在对其最小国家论证的关键处就对权利采纳了弱保护(或对潜在侵犯者弱约束)的解读,这是有作弊嫌疑的,因为他一开始对权利的讨论预设了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再打个岔,家暴中有些施害者(往往是渣男)往往会在事后对受害者作出很多忏悔和补偿的行动,并且他们可能觉得这些事后的补偿可以弭平之前对受害者身体权利的侵犯,似乎可以当“啥事都没发生过”并且故伎重演也没什么负担。这个想法其实就是采纳了对权利的弱保护解读。而我们必须非常明确地说,如果有什么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那么保持身体安全和完整性的权利必然在此列,因此家暴中的施害者实际上是一次次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不可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