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我是鹿笙繁城,又双叒叕更新啦!
在职场有很多的法律文件,像《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辞退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单》等
除此以外,还有一份法律文件,通常跟《劳动合同》装订在一起,这个法律文件就是《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
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支持,为乙方开发市场和客户提供良好的条件。乙方在工作中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客户资料、买卖意向属于商业秘密,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拥有。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给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如果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则在解除或终上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四、脱密期限
1、当所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且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五、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在劳动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经济损失,但给此协议,虽未造成涉密岗位,并予以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给予以乙方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机密,又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并不是都属于“商业秘密”,而企业单方面认定的“商业秘密”,有些并不符合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的范畴。
很多公司诚惶诚恐地让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条款也是眼花缭乱,甚至有些公司对于商业机密的定义更多的是自作多情。
比如关于公司的各种暗点——领导和同事的毛病、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合理的薪酬结构、不正常的工作内容、不同程度的职场霸凌,虐待员工、PUA员工,恨不得把老板名字也列入商业秘密的范畴……嗬!
那么,什么样的秘密才是法律认可的商业机密呢?只有员工真正触碰了法律认可的商业机密,公司才能正确、合理地维权!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
1. 秘密性:
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没有公开的
技术信息是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
经营信息是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
2. 价值性:
价值就是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就是主动保护的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者权利人能因此取得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
3. 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 保密性:
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管理。
信息的本质就是流动,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就很容易流入开放空间,变成公知信息,也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为主)
经营信息:
①企业基础信息
公司架构、规章制度、内部通知、决议文件、会议纪要等
②决策信息
战略决策、研发策略、投资计划、股权激励方案、专利规划布局等
③经营策略
采购计划、采购记录、营销策划、营销方案等
④销售信息
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记录、销售协议、投标书等
⑤财务信息
财务报表、融资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⑥人力资源信息
员工名册、通讯录、工资表、社保公积金清单等
⑦信息技术信息
网络拓扑图、信息安全风险报告、运维杂志等
技术信息:
①研发信息
设计图纸、模型、样板、方案、测试记录及数据、进度表等
②生产信息
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电子数据、作业指导书、样本库等
③配置信息
设备仪器的型号、配置参数、特别要求等
④软件信息
源代码、应用程序、数据算法等
⑤其他信息
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技术信息
《保密协议》的细节解读
✅1. 保密协议的定义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保密协议的形式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
✅3. 保密协议的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4. 保密协议的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
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5. 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 保密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如以上所述,商业秘密违约金对应的是商业秘密侵权所导致的损失,对商业秘密违约金的约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采用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可以按照略高于预期损失的方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二是约定因商业秘密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如因客户信息的泄露造成销售额度的减少,可以销售额的减少数额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7. 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侧重于不能说,“竞业限制协议”侧重于不让做!
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那么保密协议就可以了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
需要注意的是:
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
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8. 保密协议的纠纷管辖机构
依据最高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的通知(2009)》(法[2010]173号)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可直接予以受理”。
✅9. 保密协议的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中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0. 保密协议的违约赔偿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11. 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12. 保密协议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
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ND